歐洲過去的數十年以來,損害賠償法(在本文中即侵權責任法--譯者注)在特別法,尤其是判例的基礎上獲得發展。但在最近的幾年中,不斷湧現了有關損害賠償法的全面改革,其中有些根植於整個民法的法典化工作,而有些則在損害賠償法自身的框架內展開。葡萄牙民法典與荷蘭民法典在 歐洲開啟了新民法典的序幕。經過較長時間停滯,法典化的努力在中歐和東 歐又出現了生機勃勃的局面。尤其是匈牙利於2009年11月決定重新起 草民法典,該民法典草案本應當於2010年5月1日生效。但因政府更迭,2010年年初出台的法律決定,該草案暫不生效,取而代之的是對該草案再做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