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評價客體是具體行為,這也是行為刑法的應有之義。當然,在判斷責任程度的時候,適當考慮人格因素也是合理的。其實,人格責任論也是以行為責任論為邏輯前提的。它是在行為責任為第一次責任判斷的基礎上的第二次責任判斷,只具有補充作用。至於那種完全否認行為責任,僅僅以行為人性格作為責任判斷客體的觀點,顯然是不可取的。心理責任論、規範責任論與實質責任論關係到責任的結構問題,這裡所謂責任的結構,是指責任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包含的責任要素以及這些要素的排列。而心理責任論、規範責 任論與實質責任論,就是圍繞上述問題而展開的責任理論。從形式的責任概念到實質的責任概念是一個責任理論不斷深化的過程,也是責任不斷從心理向價值轉變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