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對電子數據的同一性加以鑒別的方式,鑒真在涉及電子數據的案件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與物證所具有的“單一載體”不同,電子數據表現出“雙重載體”的特點,外在載體主要為承載電子數據的外部存儲介質,內在載體則是使其證據事實被人所知悉的各種表達方式。這就意味著在對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判斷時,存在雙重鑒真的過程,要對其外在載體和內在載體分別進行鑒真。鑒真在對證據的同一性加以鑒別的過程中,也有助於保障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相關性。2016年公布的《刑事電子數據規定》結合電子數據的特點,發展了針對電子數據雙重載體的鑒真方法,初步搭建起了內外載體鑒真不能的排除規則框架。在電子數據鑒真未來的發展中,立法者需要在有效實施鑒真方法、建立完備鑒真排除規則等方面作出進一步的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