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自然形態上說,印證是證據之間相互協同關係的一種混雜形態。印證的核心特徵包括證據之間的補強、聚合以及對證據間相互衝突與矛盾的排除。隨著印證的法律化,印證在刑事訴訟中不再僅僅是一種證明模式,而是扮演著三重角色:作為定案根據的前提、作為證據採信的標準和作為定罪的標準。印證的人法和規制範圍的擴展以及印證標準效力的強化都代表著印證功能已經進一步擴張。在司法實踐當中,印證的功能擴張帶來諸多潛在的風險。為了避免這些風險,需要從理論上對印證的內涵與外延作進一步的澄清,在新的改革形勢下對印證的功能範圍作必要的限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