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害環境技術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因素。《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氣候談判一直致力於建立專門化技術機制以促進無害環境技術在締約國之間的開發和轉讓,但該機制主觀上受到締約方立場衝突的影響,客觀上受到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私權理念的制約,導致其法律定位模糊。技術機制專門化的推進,需要明確技術機制是基於排放責任產生的技術支援義務的實現機制,應由發達締約方對技術支援進一步做出有約束力的法律承諾,並為技術機制提供資金支持;加強技術開發和轉讓領域的國際合作,尤其是南北合作;在尊重知識產權私權理念的前提下兼顧應對氣候變化作為“人類共同關切事項”的屬性,充分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已有的靈活性條款,放寬環境無害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敦促發達締約方在私人和國家層面主動開放無害環境技術的授權,逐步構建專門化技術機制下獨立的知識產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