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中,律師辯護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該項改革以庭審實質化為重心、以案件繁簡分流為配套,辯護律師的作用首先體現在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程序選擇,並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明智性,但簡易、速裁程序的大規模適用壓縮了律師的辯護空間。值班律師制度的建立,實現了刑事法律援助在案件範圍上的全覆蓋,有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的平等與及時,但律師辯護的有效性則難以得到充分保障。庭審實質化改革與律師辯護相互促進,在庭審實質化改革中,尤其需要保障辯護律師申請證人出庭的權利、調取新證據的權利以及在必要時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制定基本證據標準指引,有助於強化律師辯護的可預期性,但應防止因司法僵化制約律師辯護的有效性。應注意從提高律師辯護率、加強律師辯護功能和提升律師辯護質量等方面促進律師有效辯護目標的全面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