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項從美國法學中引進的理念,有效辯護需要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進行適當的制度轉換,才能為法學界和律師界所普遍接受。目前,我國法院已經開始將律師的無效辯護納入程序性制裁的對象,並通過向司法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書,來對不履行辯護職責的律師啟動紀律懲戒程序。這儘管發生在個案之中,卻具有普遍的推廣價值。要貫徹有效辯護的理念,除了建立帶有懲罰性和救濟性的無效辯護制度以外,還需要從完善辯護律師從業資格、委託代理協議、收費制度、確立刑事辯護最低服務質量標準、加強法律援助監管以及完善律師職業倫理規範的角度,對刑事辯護制度作出全方位的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