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利益的立法定位需要承認生命的安全機制。生命利益的法律化,應走出“好人好命”“壞人壞命”的文化誤區,將其結構化區分為:一級形態“生活或生存”以“生存權”規定,二級形態屬於生命“安全或安寧”利益作為“生命維持1”層面,三級形態“健康或無病”的健康利益作為“生命維持2”層面,與四級形態“生命權侵害”救濟利益作為“生命維持3”層面,構成各類生命安全層面“生命安全權”範疇,並與五級形態“生命權處斷”選擇利益構成完整的生命權立法思路。以生存權、生命受保護權、生命安全權、生命安寧利益權、生命健康權、禁止侵害他人生命利益、生命損害求償權、生命處斷權和生命利益交易權等體系化思維,完善生命權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