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執行和解已經具備了法解釋論研究的條件。一方面,2016年《民訴法解釋》的新規定揭示了執行和解的公法性質,並與既有司法解釋一起劃定了執行和解的主客觀範圍。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先例性裁判對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了法律續造,闡明了執行和解的效力瑕疵與效力解除問題上法律文本的含糊表達。站在法解釋論的角度,應當認為中國法的執行和解制度已經基本完成了體系性構建。在這種背景下,本文嘗試從法律文本、司法實踐中歸納出中國法內生的法律規則,並將各個法律規則與德國法、日本法的相關理論進行比較後,借助法律評注(Kommentar)的寫作體例,把立法、學理、司法等各種解釋論資源涵攝於《民事訴訟法》第230條的法律文本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