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水土保持法(105.11.30版,以下簡稱水保法)第三條對「水土保持計畫」之名詞解釋,「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畫;水保法第八條規定,於九種地區之治理、經營或使用行為等,應經調查規劃,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水保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中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該項內之四款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第四項內更進一步說明,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由此可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與「水土保持計畫」在法律上之差異,主要在於申請內容之規模,而規模等級係依據水保法第十二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制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105.12.15版,以下簡稱水保審監辦法)據以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