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鑑於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的嚴重性,爰於89年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為建立儘早發現用地土壤污染之管控機制,特訂定土污法第8條及第9條相關規定,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土污法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後,土污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法第9條第1項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涉及設立、變更或歇業之管制行為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