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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G執照屆期處理政策--國際實務與我國法制評析
作者 鄭嘉逸
中文摘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主任委員詹婷怡於去(2016)年8月3日之記者會中表示,NCC未來五項施政方針要讓通訊傳播產業成為數位經濟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礎,使人民享有更好的生活。其中,「基礎建設充實與強化並掌握網際網路機會」之項目即將針對於2018年底屆期之第三代行動通訊業務(下稱3G)特許執照,辦理行動寬頻業務(下稱4G)釋照,加速推動行動寬頻網路基礎建設,優化4G網路涵蓋率,並促進4G網路基礎建設的持續發展。近年來,隨著全球行動通訊業務的發展,全球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均面臨頻譜執照屆期後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國於2010年時,亦曾面對行動通信業務(下稱2G)特許執照屆期的問題,時依行動通信管理規則第32條之規定,允許將既有業者申請換照,展延原執照之使用期限五年。我國第三代行動通訊業務管理規則(下稱3G管理規則)第48條第1項規定:「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為自核發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滿後失其效力。」復於第2項規定:「前項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之處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所謂有效期間屆滿時之處理方式,誠如「我國GSM執照屆期之後續處理政策規劃方案」中所述,執照屆期之處理方式應採取延長既有執照期限、或尊重市場機制採取回收再發放等不同做法,此必須考量國情以研擬適當處理政策。故3G執照是否僅限於收回重新釋出頻譜,或是有其他更適宜之方式,實值進一步深思。本文以下將先借鏡國際上相關執照屆期重新釋出之相關執行措施與配套方案進行說明分析;其次,由市場面與法制面,探討我國3G執照屆期處理政策;最後提出相關建議,以供相關機關未來施政時參考。
起訖頁 37-45
刊名 科技法律透析  
期數 201801 (30:1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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