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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815 (39: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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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予個人雖無租賃所得憑單可供勾稽仍須申報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房屋出租予個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是否如房屋仲介業者告知,因無租賃所得憑單可供勾稽,無須主動誠實申報,以及若應申報,要如何計算個人租賃所得?舉例說明如下,甲君於105年度將中山區房屋出租予乙君使用,租賃期間為全年度,雙方約定每月租金20,000元,押金40,000元,甲君全年取得租金計240,000元,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一申報其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率43%之餘額申報136,800元〔240,000元×(1-43%)〕。
起訖頁
14-1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815 (39:15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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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撫卹金如何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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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投保鉅額保險避稅仍應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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