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分析現行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子法分別就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利用規劃所為之規定。其規劃之方法,為依計畫劃定各種使用區及編定為各種使用地,並限制土地僅能為符合該區目的及編定使用地用途之使用。而編為可供建築者之土地,並依各區使用目的之不同,分別就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予以不同之規定,而使土地使用受到相當限制。土地使用既受此公權力之限制,因此私人間以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可取得之土地權利亦受此限制及影響,因而在土地及房屋交易時,建築商(出賣人)就此公法限制之資訊,應真實及完整提供予買受人消費者,否則,即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