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 「勞基法」)修正多項條文,其中第24條增 加在休息日工作時的工資,4小時以內以4小 時計、4至8小時內以8小時計、8至12小時以 12小時計的規定;第34條增加勞工班次中間 休息時間,應該至少要超過11小時的規定; 第36條修正一例一休的相關規定。然而在修 法不到一年的今日,行政院再度提出勞基 法修正草案,並試圖再修上述3條內容,包 括:將當初「鑑於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 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1]所制訂的第 24條第3項條文刪除;增訂第34條班次中間 須間隔超過11小時的但書,「雇主經工會同 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的 規定;第36條放寬可將例假挪移。另外,也 提出修訂第32條第2項,將原「延長之工作 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規定加入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的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