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由歐盟法院對Les Vergers du Vieux Tauves一案的判決,研究用益物權是否適用母子公司指令下資本參股免稅優惠,歐盟法院的論述,文義上無可非議,但似乎過於狹隘,無從貫徹消除經濟型雙重課稅的立法意旨。之後,分析中國大陸現有法制(如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及實施條例第83條),並以條約法的角度,剖析在OECD與聯合國範本下,對非典型的股利受益人適用的可能性。最後,引鑑法國稅法上Société Anoyme SANA及Société Bank of Scotland兩案的判決,以及用益物權在國際稅法實務上的應用,進一步探討資本參股免稅的內涵,如控制或投資關係,以及是否構成法律形式濫用的規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