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保險業所稱「變額保險」與中國大陸所稱「投資連接保險」相當,皆可歸入「投資型保險」。然而,投資型保險為保障抑或投資,在理論上極欠明朗,保險公司以經營保險為名而出售投資品者亦不乏其例。然而,投資型保險為保障抑或投資,其認定直接影響合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直接影響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在三商美邦案中作成的判決,以及該判決在台灣和中國大陸保險業內可能產生的影響,殊值關注。本文以該案例為出發,對比研究台灣和中國大陸在合同法、證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保險法領域中的異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