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現有法律框架下,雖對「工作物致人損害責任」有規定,但未使用該稱謂。而這一概念抽象,可簡明準確地把握本質,克服了具體列舉主義的弊端,便利於其外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根據社會政策的需要做出相應的擴張。故各國均採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而其責任範圍的發展都是為了有利於賠償的實現,責任的承擔均凸出表現了該主體對工作物的危險的控制與預防能力。中國大陸工作物致人損害責任適用以過錯推定為主、兼採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本文採用比較法之方法,探尋其立法價值,以指引其立法具體規範之設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