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回顧台灣最高法院對於商品責任之判決,發現近來實務有將商品自傷等純粹經濟損失,納入消保法商品責任所保護客體之趨勢。其次,本文評析台灣商品責任之理論,並提出法定責任說,主張依據當事人是消費者或第三人,提供強弱有別的保護機制。據此,消費者不但就缺陷商品以外之非供營業用的物品所有權受侵害,得依消保法主張權利,而且就商品自傷等純粹經濟損失,亦得求償。反之,若被害人為第三人,則為合理限制企業經營者之責任範圍,第三人依消保法所得享有之財產保護,僅限於缺陷商品以外其他供非營業使用之物品所有權受侵害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