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一條規定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之三分之一,以確保頻道內容之多元。本項規定雖是師法美國之有線電視法,惟即便在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也認為,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制定之訂戶數上限並未有合理根據且忽略市場的動態發展,故兩次撤銷相關規定。因此,鑑於事前的固定比例規定並無法使主管機關能檢視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審慎斟酌個案,故本文建議應修法刪除,而改以行為管制或是不對稱管制義務加以規範。此外,目前法令就主管機關對於通訊傳播產業之結合並未明文賦予審查權限,本文亦建議基於公共利益等面向無法僅由公平法檢驗,故主管機關仍應有一定的介入空間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