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公司法在二九年修正時,正式廢除公司最低資本總額之規定,隨之而至的,即是「一元公司來了」,但可惜的是在修法同時,卻對於公司債權人保護的問題,絲毫無所提及。與此不約而同的,德國二八年修正有限公司法(MoMiG)後,實際上已不難出現「一歐元有限公司」(One-Euro-GmbH)之例。台灣與德國相距至少萬里之遙,但法制上卻幾乎同時面對類似變革,究竟最低資本額制法理何在,具有怎樣的規範功能?最低資本額與資本不足兩者關係如何?而公司果真僅為一元公司,資本與所營業務資金需求明顯不足,但股東卻僅就其出資額(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此時又應如何有效保障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在在都值得吾人探討。本文乃就法比較(Rechtsvergleichung)的觀點,提供德國法制發展經驗以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