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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資訊通信網路之發達,國際貿易與國際技術交流的擴大,跨越國界之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相關連之紛爭不僅顯著地增加,如此多樣化中,國際裁判管轄權與準據法之決定、有關外國判決之承認執行之智慧財產權國際私法問題的解決亦趨顯其重要性。為此之議論,國內外亦均顯熱絡。特別是在網際網路上的一個行為,即可能輕易地侵害到他國的智慧財產權之現況下,於既存國際私法議論及其前提之原則,是否亦適用於智慧財產權相關之問題上,均成為議論之焦點,然其議論之結果亦相當分歧。 在思考有關智慧財產權國際私法之問題時,首應著眼於智慧財產權之三個特殊性。亦因其之特殊性而導致有國際私法上問題之產生。其三個特殊性是,第一、智慧財產權之實質法性質。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權,因與一個國家的產業政策有相當深之關連,故被認定具有公法之性格。如此之實質法性質仍被以國際私法處理操作之。且如此之操作處理,於國際私法上,有關法的適用關係之基本構造的論理,亦欲使其有理論根據的被議論著。但是,如此議論在既存之國際私法上,有關法的適用關係之議論及是否具有整合性,當有檢討之餘地。第二、有關智慧財產權多數的國際條約的存在及這些條約與有關法庭地國際私法之適用關係問題。換言之,智慧財產權從早期開始即有「保護工業財產權的巴黎公約」及「保護文學藝術著作物的伯恩公約」等多數的國際條約被締結著。從這些條約規定中去議論導引出抵觸規定(準據法決定規定)。條約上是否能排除國內之國際私法通則之明確的抵觸規定?或從條約之規定,如何導引出抵觸法之通則?是為議論之中心,且各種各樣地被論釋著。存在有如此不同之論釋情形下,條約拘束力程度或條約規定之直接執行可能性在各國不同之狀況下,各國之國際私法通則之適用關係究竟如何?是為問題之所在。 第三、智慧財產權之屬地主義原則。有關智慧財產權一直均被認定為屬地主義原則;於國際紛爭,通常亦是從屬地主義原則來導致其結論。惟,近年來,網際網路等資訊網之環境下,國界之定義已再無其意義,以場所連結點為基準之傳統國際私法處理原則,已不足以應對。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場所為基準的屬地主義應放棄或限制亦被議論著。在思考屬地主義原則之根據及相關條約之關係時,對於屬地主義原則之放棄或限制,應如何判斷之問題即因應而生。 這些問題,不僅關係到智慧財產權法與抵觸法雙方學術領域之問題,其產生了議論的混亂亦是當然。但是,為了解決抵觸法之問題,其並非需受實質法之考量所左右,反應遵循既存抵觸法之通則,故確認智慧財產權上之抵觸法通則有其相當之重要性。 因此,本論文研究之目的是以德國羅馬法學者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Savigny, 1779-1861)之各國法律基本上均平等為前提的傳統國際私法理論為依據;關於國際智慧財產權紛爭之抵觸法問題,以參考各國立法例及判例,針對上述三個智慧財產權之特殊性所帶來抵觸法上之問題,予以體系化的分析。 尤其是,在展開有關此領域之議論上,對於有其重要意義之智慧財產權之屬地主義原則,於究明條約與國際私法之關係後,以日本所謂的「FM カード リーダ事件」為例,對於智慧財產權法及抵觸法之雙方學者,所熱烈研究之屬地主義原則,一方面予以探究各國議論之整合性外,並究明其於抵觸法上之依據。又因屬地主義原則及其例外事項之究明,使其具有明確之法律依據之屬地主義原則的存在理由更為清楚。進而依此,對於智慧財產權法之域外適用當否之歸結及以美國為首,採取如此法制之國家,對於其依照域外適用規定,主張智慧財產權侵害之國際私法上之處置,賦予理論上之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