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藥害救濟制度之建立,源自民國86年間發生數件民眾因使用口服抗黴菌藥物引起急性肝炎造成肝臟損傷而住院,更嚴重者甚至引起猛爆性肝炎導致死亡之不幸事件,為此行政院衛生署除起草藥害救濟要點,同時並積極推動「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程序,而於89年5月31日經總統公佈施行,立法意旨明文列於「藥害救濟法」第1條前段:「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另為使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之執行更臻完善,期間參考德國及日本的作法,並依「藥害救濟法」第6條之授權規定,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下稱本會),除作為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之專責機構,俾以貫徹此一良善政策之確實施行,並藉由歷年藥害救濟業務之實際執行經驗及各案審議結果,研議有關用藥安全及藥害防制等策略,提供主管機關制定政策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