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科技之發展有其極限,人類亦無法預知藥物可能發生之所有危險。為保護藥物消費者權益,健全醫藥產業發展,俾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因其不良反應導致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者,能獲得迅速救濟,衛生署乃參考日本、德國解決藥害事故之立法經驗,並配合我國之環境現況,規劃藥害救濟制度並採分段方式進行。同時,衛生署呈請行政院同意,以「保護用藥者的權益,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為宗旨,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成為藥害救濟專責機構,使藥害救濟無論在政策的擬定及業務的執行上更具一貫性、連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