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電腦軟體著作權人維權的方式包括商業談判、仲裁、調解、民事訴訟、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等等。本文的焦點將集中於版權法領域的損害賠償責任,運用案例類型化的研究方法對2012-2013年度的司法審判實踐進行研究,在形成“案例類群” 的基礎上,將包含在不同判決書中的詳細資訊,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篩選、歸類、比較和分析,同時運用箱型圖等手段協助這個發現的過程,最終揭示出電腦軟體侵權賠償案件的“ 家族相似性” 及其差異性,與2005年度形成對比。本文在最後指出,2012-2013年度的司法審判實踐顯現出來的種種問題,如法定賠償方式的適用率偏高、法院對權利人訴訟請求的數額的支持度偏低、大部分裁判文書對賠償的表述過於簡單,等等,歸根到底是受到司法者的悲觀者心態的制約。受“軟體定價不合理和升級頻繁”這種心態的影響,司法實踐中出現試圖人為降低交易成本以促成交易的現象,本文從司法消極主義和經濟分析兩方面入手,證明這種做法實際上無益於促進“ 應付費軟體的盜版率”的下降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