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引入美國式集團訴訟的時機到來之前,面臨迫切的投資者保護和救濟問題,中國大陸證券市場急需發展群體性糾紛的多元化處理機制。從比較法角度考察美國之外各市場針對欺詐行為的民事訴訟和爭議仲裁模式,發現德國的證券投資者示範訴訟和臺灣以非營利組織主導的證券團體訴訟較為可取,英國、加拿大及韓國所採取的集體訴訟機制,雖然解決了美國式制度中的濫訴風險,卻同時使得投資者訴訟在現實中活力不足,其經驗教訓值得關注。比較而言,合併仲裁和集團仲裁面臨理論和實踐方面的現實困難,不易發展成為解決大規模證券群體爭議的重要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