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觀諸簡易訴訟程序與一般審判程序在部分程序之運作上並不相同,簡易訴訟程序依目前實務之運作,原則上並不須由法官開庭審理,而是由檢察官經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後,由法官針對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為「書面審理」,以遂行簡易訴訟程序「簡」、「易」之目的。然而此種「簡」、「易」運作之概念,是否業已侵犯人民憲法上之「訴訟基本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既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何以在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時,即不得為簡易判決,而必須先「回歸」通常審判程序後再另行諭知?此一規定是否與「簡」、「易」之目的有所牴觸,反而不利於簡易訴訟程序所謂「簡」、「易」之基本精神?均有加以探討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