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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基於理性決策,理論上可在股東書面協議中,透過表決權契約(vote pooling agreements)、表決權信託、累積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發行種類股票(classified stock)或複數表決權股份(weighted voting)、約定選任董事及高階經理人之控制權協議、特別決議條款(supermajority voting provisions)、解散事由條款(provisions making dissolution easy)、股份轉讓限制條款或新股優先認購權條款,以為確保其參與經營之權利或投資收益。簡言之,股東書面協議可能創造、修正或限制股東權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