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治理之發展觀之,股東利益優先理論與社會責任理論之針鋒相對,至今發展成互有折衷。公司經營者仍須對股東負忠實義務,展現股東利益優先論之內涵,但同時允許公司經營者保障利害關係人、員工,並使公司之資源在合理範圍內使用於捐贈等公益用途,以達股東利益與公益之平衡。也因此,企業社會責任、善益公司與其他相類似之立法制度發展,逐漸帶動公司行為與組織之革新,近年來更發展出透過非營利組織之認證,而能夠快速加入社會企業行業之B型企業,避免或降低成立、轉換成善益公司法規建構之不便。然而,我國先前嘗試公益公司法草案之立法程序尚未完成,復善益公司仍為公司,但本質上與公司法第1條營利事業之規定不符,法制變動上較為不易,而B型企業認證制度是否能夠彌補現階段之不足,以及在未來適用上與相關法制扞格,則有研究之必要,以提供主管機關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