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討論工期展延補償條款的發展、工期展延天數及可歸責性是否會影響請求之相關問題。本文將探討以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工期展延費用的時效問題、工期展延後廠商可能發生之費用範圍等議題。工期展延補償的請求權基礎包括契約規定及民法規定,符合契約規定的請求要件,自然優先適用契約規定提出請求,但是現行多數工程契約仍規定遲延不賠,因此廠商索賠必須另尋依據,而民法第227之2條之情事變更原則,則最常被引用。在合約履行期間或驗收合格後的數個月內,依據情事變更原則提出請求,固然不會有時效的爭議,如果廠商在完工驗收數年後,才對業主提出請求,是不是違反時效規定,而業主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