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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兼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非字第二一號判例
作者 何賴傑
中文摘要
簡易判決經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判決諭知者,應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其所為判決,應屬「第一審判決」。從結論而言,本判例值得贊同。但不能侷限於無罪情形,只要簡易判決違反刑訴法第四五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規定者,第二審法院即應自為第一審判決。另只要違反刑訴法第四四九條第三項規定,第二審法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應受第四四九條第三項規定限制;如須諭知超過刑罰限度之判決,第二審即應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起訖頁 284-297
關鍵詞 簡易判決訴訟條件事務分配第二級刑事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911 (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博弈事業之組織型態及其管制
該期刊-下一篇 評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强制罪」刑事判決兼論病人生命身體法益的處分與醫師緊急救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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