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於保險法,探討氣候變遷衝擊之際鮮被提及者為責任保險。究其因,如颶風之形成及威力是否與全球暖化相關,屬科學爭議,縱颶風發生而受損害者可證明溫室氣體排放造成全球暖化,欲證明溫室氣體排放與颶風之形成及其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甚極困難,故排放者對責任保險之需求,尚未如其他可能於氣候變遷中受損失風險財產或人身保險需求強烈。然此情形,自美國二七年之Massachusett v. E.P.A一案判決麻州因全球暖化受有損失,而要求EPA有作為義務訂立新標準以規範新出廠汽車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後,似有改變可能。本文擬自此案入手,探討美國法上全球暖化賠償責任建立之可能性及其對責任保險法制之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