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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1 (201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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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別股認股契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於訂約時,與契約履行攸關之法律限制規定,雖未訂明於契約,惟依當事人訂約時之真意及該規定之制度目的,可認當事人係以該限制規定為基礎而為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者,除當事人就該限制規定失效後之權利義務關係預為約定外,應認該限制規定已成為契約之一部。縱該限制規定之全部或一部事後失效,當事人亦須另有合意,始得變更包含原限制規定在內之原有契約法律效果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特別股認股契約
、
解釋意思表示
、
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
特別股收回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委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9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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