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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2 (2016: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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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除本法另有規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2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判斷公平交易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或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效果之案件,如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則應尋求民事救濟,不適用本條之規定;至於「顯失公平」,事業如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認已造成民事法律關係中兩造當事人間,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方可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除本法另有規定
、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
、
顯失公平之行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106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勞務對價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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