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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2 (2016: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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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106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倘法院調查結果,雖無請求變更之一方所指之情事變更發生,惟因時空環境改變,諸如因故中斷會面交往、子女情緒壓力、產生疏離感等因素,致原來之會面交往方式已不符子女之利益時,法院即得依職權予以變更,以貫徹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立法目的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會面交往
、
親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地上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除本法另有規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2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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