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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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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離婚協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情事變更原則乃誠信原則之下位概念,乃私法上之一大原則,當事人於訴訟外或訴訟上為主張,均無不可。其於訴訟上主張者,不論以訴為請求,抑以抗辯權行使,皆為法之所許,祇要情事變更之事實發生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法院即應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毋庸由當事人另行起訴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離婚協議
、
情事變更
、
房屋
、
使用借貸
、
轉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7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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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7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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