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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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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使用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使用人係為本人服勞務之人,本人藉使用人之行為輔助以擴大其活動範圍,與本人藉代理人之行為輔助者相類,且使用人為本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即為本人之意思表示,故使用人為本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宜類推適用民法第105條規定,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使用人決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使用人
、
類推適用
、
代理行為之瑕疵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未辦法人登記之寺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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