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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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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辦法人登記之寺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其團體性質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再就同一次社團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總會所生之爭執,其法律上之評價容有多種(不成立、不存在、得撤銷或無效),必其決議先符合成立要件,始須探究該決議是否有得撤銷或無效事由之必要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未辦法人登記之寺廟
、
非法人團體
、
類推適用
、
決議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使用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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