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3 (2015:3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著作之原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著作權人所享著作權,仍屬私權,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保留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方法,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俾提出相關資料由法院認定之。所謂保留創作過程所需之一切文件,作為訴訟上之證據方法,例如美術著作創作過程中所繪製之各階段草圖。因此,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在訴訟上至少必須證明:「著作人身分」、「著作完成時間」以及「係獨立創作」之事項。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著作之原件
、
已發行之重製物
、
將著作公開發表
、
通常之方法表示
、
著作人之本名
、
眾所周知之別名
、
推定
、
著作人
、
推翻之舉證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共秩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