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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稱「情節重大」,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標準,解釋上應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為斷。故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因素。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登記錯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著作之原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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