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3 (2015:3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遺囑執行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43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依修正後民法第1132條之規定,舉凡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或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者,利害關係人即得聲請法院處理之。此係因應時代及家族觀念之變遷,親屬共居已式微,親屬成員不足、召開不易、決議困難;及近年「法入家門」已取代傳統「法不入家門」思維,以加強法院之監督及介入。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遺囑執行人
、
親屬會議
、
改選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7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登記錯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