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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7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881條之8之規定,係為使抵押人利益之保護得與抵押權人平衡兼顧,而此規定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若未經抵押人同意,自不生物權之效力。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契約終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遺囑執行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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