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刑法的任務在於使個人享受自由而擁有人格自我發展的現實可能性。各種社會制度對於個人的人格發展自由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這些制度是在社會中由各種法律所保障的人格發展條件,而且也已經長時間通過社會實踐的考驗。不論抽象危險犯是次級規範,或是特別在經濟刑法的領域中所謂的第三級規範,它們皆伴隨著這些作為社會制度的刑法以外的初級規範或經濟調控規範。此種刑事立法成為當前經濟刑法的嶄新典範,因為其目的並非在於法益保護原則,而是在於透過刑罰來穩固這些被伴隨規範的效力。換言之,如果立法者使用抽象危險犯來確保那些穩固社會制度的規範,而這種制度正是在於保障人格發展自由時,那麼這樣的犯罪構成要件即屬正當,而能夠與犯行原則以及罪責原則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