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精神鑑定,目前在精神醫學界上仍有可知論與不可知論之爭議 ;司法精神鑑定,一說是以統計學作為論述基礎,經過一定的歸納累積後得出的一種判斷方法;然而,如以統計學的原理論究心理學上關於人的心智狀況,此時,就會衍生一個問題:到底,精神醫學是否真有能力判斷出一個特定人在某個特定時點的心智狀況?據此所得出的結論,是否就一定正確無誤、毫無推翻可能性?鑑於人的大腦與其所反應出的行為模式間,究竟存在怎樣的交互關係,科學家仍有認為存在許多未知且亟待探索的領域,這也使得判斷人的行為所由來而來的心智狀況,顯得更為困難。而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牽涉到國家對特定人是否有刑罰權的存在,因此,從事審判工作之人,更有必要對於司法精神鑑定與精神醫學之互動持續地研究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