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識的觀點下,分辨出犯罪者到底能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可以說在各種跨文化、跨種族的社會規範或約定俗成社會結構規則中,都具備著相當重要的意義。而這樣的意義對刑事司法體系而言,更是核心的概念支柱之一,到底犯罪的責任能力為何,要如何分辨出有罪抑或是無辜、其行為是否合法抑或是非法,在法學概念下,一直隨著歷史和時代的演進,對人類心智中所具備的責任能力,提出各種概念和文字上的規範和定義。而且更重要的是,這樣的規範背後往往也衍生出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從20世紀下半葉以來,這些和人類心智功能相關的責任能力概念,開始不斷的被建構為刑法理論和規章制度的一部分,包括了犯罪意圖(mens rea)、各式抗辯、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犯罪能力(criminal capacity)……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