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在掌握現代環境行政中法律關係的多樣變化下,論述今 日日本環境行政中之程序法的意義。文中,作者指出今日環境行政 法律關係中,除有傳統警察管制下的兩面法律關係之外,更呈現出 不少多方當事人並存之現象。然而,在此,非屬行政相對人之第三 人,或因其權利或利益並未直接受到國家侵害或受其限制之故,或 說所涉及權益屬性係超越加害者、被害者等個別權利或法益之集團 性利益者,因此不僅多難循現行爭訟制度尋求救濟,且在行政程序 上對於第三人之保障,亦難謂已為充足。針對上開問題狀況,作者 首先援引日本最高法院歷來判決來論證正當程序保障在日本法制中 之規範性意義,並說明其具體內涵;次而,指出日本現行相關法制 上之行政程序,除具有保障權利目的之外,亦蘊含有促成民主意思 決定之參加意涵;據之,更進一步論及在環境行政程序中深化民主 性參加程序之必要性以及創設問題解決取向之公聽會等等可行方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