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自1971年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提供移轉訂價避稅案件調查及調整之法律依據,惟因不合常規認定標準及相關調整方法等細節性規定未同時建立,致稽徵機關甚少運用查核,無法有效防杜跨國企業規避稅負。為順應國際潮流並確保課稅主權,台灣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之移轉訂價指南,自2004年公布實施「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並於今(2009)年5月立法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之一般反避稅條款,未來仍應參考國外立法例,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反資本稀釋、反租稅協定濫用、防杜併購之租稅規避等特殊反避稅條款,以使台灣之反避稅法制更臻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