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的臺灣為了吸引僑外資來臺,制定了許多優惠辦法及獎勵條例,以打造優良的投資環境。其中,1955年所公布施行的〈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是專為華僑所設定的,其基本用意是為了歡迎和保護華僑回國投資。1960年立法公布〈獎勵投資條例〉雖不是專為為華僑所設定,然而此條例使臺灣成為一優良的投資環境,利用賦稅的優惠,吸引僑資來臺參與投資與建設。在1952至1980年間,來臺的僑資以香港僑資所申請的投資案件最多,自〈獎勵投資條例〉設立後,來臺申請案件高於條例設置之前。1967年時因為香港發生六七暴動,造成資金大量外流,並於1968年創造香港僑資來臺的高峰。僑資投資業別,至1980年底,以投資於建築業的案件最多,服務業次之。然而在〈獎勵投資條例〉的引導之下,僑資亦投資於非金屬及礦產製品製造業、電子及電器製品製造業,僑資的投資業別亦反映出〈獎勵投資條例〉所獎勵的產業類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