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朝歷時十三年(1723-1735),期間治臺政策的一大變革為行政組織的增設,即於雍正元年(1723)在半線地區(今彰化)設彰化縣,大甲溪以北地方則設淡水同知一員,掌「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務」等事務,但仍附彰化治,僅為臺灣府的分支機關;直至雍正九年(1731)將大甲溪以北一切錢糧命盜事務合併劃歸淡水同知處理,淡水廳始成為獨當一面的地方官廳;雍正十一年(1733)更於竹塹環植刺竹為廳城,自此淡水廳規制確立。由此可知,淡水廳自創設至成形皆奠基於雍正一朝,以此成形於雍正時期的北臺行政組織所轄區域來探索其北臺政策,應屬適當。因此,本文即以淡水廳的行政區域--大甲溪以北界定為「北臺」之區域範圍,而雍正朝對於北臺所擬定之行政、開墾及理番政策則為本文所欲探討之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