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通過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規範,增訂於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至第九十條之十二,以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範圍。其內容包含四類型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免責規定、移除資訊與通知、三振條款等,由於涉及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人及網路使用者之多方權益,因此,引起廣泛之關切與討論。相較於一九九九年之草案,後者主要參照歐盟之電子商務指令,前者則主要參照美國DMCA。有鑑於此,本文將先簡述歐盟與美國之立法內容,以呈現其精神與二者之異同,再說明本次增修條文之內容,並藉由比較法觀點探討其優缺點。 |